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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經濟的定義
前一篇主要的重點是帶出無形資產對現在的經濟影響巨甚,過往累積的這些政策或市場現象,已經對下一波的數位經濟發展產生阻力。
所以從這邊開始,回頭來看一下數位經濟定義
我偏好看大型的組織或是政策白皮書會引述的一些說明,這次從英國的經濟和社會研究理事會(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l)的報告開始。
根據文獻首次出現數位經濟一詞為1996年,當初主要為描述”netwoked intellignece”,表示數位科技的經濟意涵不再只有電腦機器、提升效率的軟體等,更多的是改變傳統消費模式的行為,進而擴大的經濟效應。
但就ESRC文中所提到,”定義”這種東西是會隨著時間、技術、社會經濟環境而改變,因此要提出一個很詳細定義以涵蓋這個全球正在改變的趨勢,是很難的。
而2016年OECD及2017年OUP的定義已經越來越清晰,大致上描述的數位經濟是指包含了通用目的技術(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)的集合,以及建立於網路上的社經活動,包含基礎建設、科技裝置、應用服務,以及科技所帶來的機制與功能性。
基本上,數位經濟定義包含了部分的傳統製造業,只因為他們是製造數位電子產品,所以也被計入數位經濟。這樣的問題在於,這些傳統生產流程並沒有展現了數位本身所帶來的效益,同時越來越多商品數位化(譬如玩具、手錶、電器等原本並沒有數位邏輯的商品),越來越多傳統產業仰賴數位機器(譬如電腦控制機台),將讓整個數位經濟的概念更難被理解,因為定義上將與越來越多的產業交織。
Brennen & Kreiss發表了一篇文章,主要是要區別這個舊的數位化(替代效應,從類比演變至數位)跟新的數位化(從數位化本身,改變原本經濟與社會的活動或應用,以及創造經濟與社會所缺乏的活動或應用)
“digitisation”: conversion of data from analogue to digital form; and “digitalisation”: application of digitisation to organisational and social processes (including economic activity) — Brennen & Kreiss 2014
http://culturedigitally.org/2014/09/digitalization-and-digitization/
簡單的來說,整體數位經濟的範疇與內涵,超越過去傳統衡量方式所關注的焦點,不再侷限在生產觀點的數位產業(目前的IT、軟體服務等)
而已延伸到產業及社會的『數位化』(digitalisation)
透過這樣的分類,可以知道更有系統地了解目前數位經濟的定義範疇,在討論的時候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切入。譬如 platform economy, the gig economy, the sharing economy等新興趨勢,除了本身的數位效益之外,也改變了經濟與社會的部份結構,便可以分層來討論影響。